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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嚴格督促考核。在行動方案實施期限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行動方案落實的牽頭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階段性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指導,組織對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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